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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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四一號),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年度訴字第六0八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