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26日起至95年8月5日止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38號),判處有期徒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