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