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及褫奪公權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載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及褫奪公權三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