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至同年十二月間、九十三年元月間、九十三年二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