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聲請人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六○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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