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0六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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