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玉清 代理人 莊進祥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法定代理人經天瑞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經查,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無財產切結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資產,足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又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夏字第86號函請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惟債務人其配偶 陳淑玲 名下除1997年出廠、車號00-0000之三陽汽車乙輛外,並無任何資產,而該車之車齡已逾10年以上,堪認已無甚殘值,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過度消費、奢侈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債務人刷卡消費單據等資料,惟此乃係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法院依本條例第134條規定對債務人為不免責裁定時應考量之因素,與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無涉,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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