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3號聲請人甲○○
樓之2相對人華耀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清算人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專屬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