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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