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合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合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合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合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59號、第1398號、第1255號、第1770號、107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5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許合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6年2月27日凌晨1時5│││犯罪日期│106年03月14日│0分許採尿時點往前回│106年05月15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9號│字第871號│字第97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59│106年度嘉簡字第1398│106年度嘉簡字第125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10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09月1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59│106年度嘉簡字第1398│106年度嘉簡字第1255││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08月28日│106年12月25日│107年01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4141號、107年度執│第248號│第810號│││緝字第15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折算一日│││├────────┼──────────┼──────────┼──────────┤││106年5月26日凌晨4時5│106年6月29日凌晨1時3│││犯罪日期│5分許採尿時點往前回│分許採尿時點往前回溯││││溯72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14號│緝字第1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770│107年度訴字第6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0日│107年02月0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770│107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號││││├────┼──────────┼──────────┼──────────┤││判決│107年02月13日│107年03月0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079號│第1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