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陳進龍 相對人 田紘宇 法定代理人 田俊賢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九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92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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