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
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則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即因書狀不合程式,且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爰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122,23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芷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