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 陳建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游鎮源│臺中銀行桃園分行│103年1月31日│35,000元│TOA四00四六│││1│││││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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