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司小調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小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林家嫻
相 對 人  林國進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之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向彰化商業銀行函查
結果,該帳號之申請設立人係林國進,又相對人林國進其戶
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
依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佐,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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