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嘉簡1489號),嗣認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各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年二十五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琪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