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仲祥 被告 吳德基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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