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03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山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4,8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84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40元,應予返
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