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謝森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謝森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