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欽瑞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81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6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袁欽瑞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袁欽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證人 楊朝富 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國軍臺中總醫院105年10月4日醫中企管字第1050003981號函檢附告訴人 曹卉姍 病歷影本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與量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袁欽瑞於本案事故發生時,以駕駛自用小貨車載運貨物為業,臨時停車送貨途中發生本案車禍等情,業據其自承在卷,自屬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因駕駛過失肇事致告訴人曹卉姍受傷,核被告袁欽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其在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停車,因而肇事致告訴人曹卉姍受有前開傷勢,所為應予非難,兼衡酌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路旁停車,為本案車禍事故肇事主因,被告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妨礙車輛通行,為本案車禍事故肇事次因、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從事送貨司機工作,犯罪後坦認犯行,然因雙方就和解金額認知之差距,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4816號被告袁欽瑞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欽瑞係受僱於神行興業有限公司之送貨司機,以駕駛營業小貨車載運送貨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上午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貨車,其當時駕駛至臺中市○○區○○路與德明路交岔路口,欲停車送貨時,本應注意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不得停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於該處停車,適有曹卉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光德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因曹卉姍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袁欽瑞違規停車之貨車尾部,致曹卉姍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曹卉姍委由其子 吳京祈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袁欽瑞於偵查中之│全部犯罪事實。│││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曹卉姍於│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告││││訴代理人吳京祈於偵查││││中之供述││├──┼──────────┼────────────┤│3│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告訴人曹卉姍受有傷害之事│││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實。│││書1份││├──┼──────────┼────────────┤│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發生經過及被告駕駛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為有過失之事實。│││表㈠、㈡;談話紀錄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5│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經送鑑定,其鑑定意見為:│││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書(中市車鑑0000000│,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案)│擊路旁停車,為肇事主因││││。││││㈡被告駕駛營業小貨車,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袁欽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檢察官張富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斐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