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8號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偽造貨幣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聲字第1287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97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5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黃斯偉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