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洪英美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被   告  朱李招治
      蕭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8.15平
  方公尺、12.82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並請求94年至109年地租共15萬元。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皆為1,9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843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48.15平方公尺+12.
  82平方公尺)=115,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
  萬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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