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洪英美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被 告 朱李招治
蕭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8.15平
方公尺、12.82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並請求94年至109年地租共15萬元。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皆為1,9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843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48.15平方公尺+12.
82平方公尺)=115,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
萬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