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5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被上訴人 顏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60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拆遷後,將該部分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5萬9,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萬7,000元【計算方式:259,000元×13平方公尺=3,367,000元】;至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價額。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