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 葉春雄 即五洲企業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五洲企業行│第一商業銀│108年11月30日│40,145元│0000000│受款人:劦│││負責人:葉│行嘉義分行││││耀鋼鐵股份│││春雄│││││有限公司│├──┼─────┼─────┼───────┼───────┼─────┼─────┤│002│五洲企業行│第一商業銀│109年1月10日│460,891元│0000000│受款人:賢│││負責人:葉│行嘉義分行││││順鋼鐵股份│││春雄│││││有限公司│└──┴─────┴─────┴───────┴───────┴─────┴─────┘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
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