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辜沛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三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四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五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辜沛霖│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2.04%│││422977││1月02日起│2月02日止││││2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2.448%│││││2月03日起│8月02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8月03日起│││├──┼───┼─────┼──────┼──────┼───────┤│002│新臺幣│辜沛霖│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2.04%│││681259││2月02日起│1月02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448%│││││1月03日起│8月02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8月03日起│││├──┼───┼─────┼──────┼──────┼───────┤│003│新臺幣│辜沛霖│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2.04%│││457591││1月02日起│2月02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1│年息2.448%│││││2月03日起│1月02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4%│││││1月03日起│││├──┼───┼─────┼──────┼──────┼───────┤│004│新臺幣│辜沛霖│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2.04%│││111629││2月02日起│1月02日止││││8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448%│││││1月03日起│8月02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8月03日起│││├──┼───┼─────┼──────┼──────┼───────┤│005│新臺幣│辜沛霖│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2.16%│││436256││2月04日起│1月0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592%│││││1月05日起│8月04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6%│││││8月05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1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9月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9月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9月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9月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五、緣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5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1月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按月計付。
六、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七、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11月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今債權人已依約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45號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921,17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信函.利率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