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 簡炎煌 被上訴人 陳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桂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6萬7,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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