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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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