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他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告 陳元忠 被告 陳明沅
許金田 賴茂村 上列當事人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除調解書所載被告應給付金額外,尚可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裁判費為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鴻鑑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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