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2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2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院臺訴字第09300890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規定所列事項,表明當事人,並載列被告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僅載列勞工保險局,未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第三庭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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