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徐達邦
徐達宏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美 被告 温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測量結果,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
4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1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100元=573,300元;同段第158-62地號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0元=2,079,000元;同段第158-29地號土地面積0.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0元=23,100元,573,300元+2,079,000元+23,100元=2,67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570元外,尚應補繳16,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