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反訴原告 洪利姿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張景堯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郭文政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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