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吳冠儀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李俊翰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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