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張翠鈴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1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蔡方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稜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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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利息起│利息計│利息截│違約金│違約金計算│違約金│
│臺幣元)│算日│算方式│止日│起算日│方式│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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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7│自民國│年息│至清償│自民國│按月給付新│至清償│
││94年│15.5%│日止│95年1│臺幣陸拾元│日止│
││12月│││月28日│違約金││
││27日起│││起│││
├────┼───┼───┼───┼───┼─────┼───┤
│69,174│自民國│年息11│至清償│自民國│逾期六個月│至清償│
││94年│%│日止│95年1│以內按計息│日止│
││12月│││月27日│利率10%,││
││26日起│││起│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
││││││按計息利率││
││││││20%計付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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