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05號聲請人 枋秀美 代理人 廖繼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根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系爭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