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廖德發
廖德寶 廖秀琴 被告 廖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1,14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元×(161.43+501.65+175.13+190.12)平方公尺=7,301,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