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黃松彬 訴訟代理人 黃碧珠 被告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對被告關於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及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贈與,並將上開房屋及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9,16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44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0,000元X權利範圍666/10000+房屋課稅現值257,300元=1,72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