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原告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星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