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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