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原告 李岳霖 被告 史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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