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7月15日犯恐嚇取財罪,於93年8月2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3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748、1017、186
8、23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6年5月15日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1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6條,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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