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207、233號附民原告乙○○
丙○○○住同上附民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
元,並自9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之精神損害賠償金⑶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陳述。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0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林勝利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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