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繁祺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簡字第200號,由107年度易字第448號案件改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交保先讓我出去,案件執行時我會自己來報到等語。
二、查:
㈠、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訊問後,因被告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
㈡、被告於本件於1個月之內隨機竊取他人物品共6次,顯有竊盜之慣行,且業經鑑定因精神及心智狀況顯著降低,而於行為時無法完全辨識或控制其行為,在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之情況下,無法確保被告不再因無法自我控制而竊取他人物品,對於社會治安有不良影響,而被告另案亦因竊盜經判決確定,仍待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38號、第1839號),益見被告犯罪頻率實屬密集。
㈢、被告多次因毒品、竊盜案件反覆進出監所,仍未見改善,本次短暫時間之羈押,實難認對被告足以發生何矯治之功能,衡以比例原則,仍無法以其他手段代替羈押,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