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江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好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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