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國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國祥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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