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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