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送達代收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5,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又原告起訴狀並未簽章,僅由記載訴訟代理人之 連名慧 蓋章,又未附有委任狀,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之簽章或連名慧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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