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峯昇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峯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拾壹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峯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罪名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在案,衡諸重刑常伴隨有因畏罪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其經原審認定有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衡諸通常趨利避害之人性,在面臨重刑下,常伴隨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且被告經原審認定有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可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至辯護人稱被告護照已過期、且疫情嚴峻,並無逃亡之可能,而被告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數量甚微,亦無以此為業,請求以具保替代羈押處分云云,並不影響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之認定。本院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