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台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柏緯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台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㈤、自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於108年4月1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其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復權,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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