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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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誠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641元,及自民國94年9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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