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229號聲請人 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2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其提出之系爭本票皆蓋有「本件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戳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4日函詢再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後迄未回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者,本院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調查發現,系爭本票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司票字第5808號裁定准於強制執行在案,本件為重複聲請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